第六十五條
單位預算之主管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依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支用第二預備金,或請求提出追加經費預算。
一、本機關或其所屬機關依法律增加職務或事業,致增加費用時。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致費用超過法定預算時。
前項支用第二預備金時,事後仍應提出追加經費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