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各第二級機關單位就已核定總概算之各概數,按來源別及用途別之經常門與特殊門科目,編為擬定單位預算,擬定附屬單位預算。
各第二級機關單位有所屬機關或基金者,其主管機關並應就已核定總概算之各概數,按來源別及政事別,分配於第三級機關單位及不屬於第三級機關單位之基金。
各第三級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依據前項分配之數額,按來源別及用途別之經常門與特殊門科目,編為擬定單位預算,擬定附屬單位預算。但有特殊情形者,第二級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得代為擬編。
第一項第二項之擬定單位預算或擬定附屬單位預算,均應逕送或呈由上級機關核轉中央主計機關。
第二級機關單位應以其經費總數內百分一至百分二,為其機關或其機關單位內各機關之第一預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