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歲出概算之核定,以歲定經費及擬設定或擬變更之繼續經費為限。
前項繼續經費,應核定之全部計劃之經費全額及各年度之分配數額。事業年度跨二個會計年度者,應核定其事業年度者之全部計劃所需經費及分配於本會計年度之經費。
第二預備金,外交特別經費,國防特別經費,均屬於歲定經費。
總概算應設相當於百分一至百分三之第二預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