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中央主計機關彙集各第一級機關單位擬編之概算及財政部擬編歲入總概算編造中央政府總概算書,由中央核定概算之最高機關核定其概數。
審核前項總概算書時,由中央主計機關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列席說明。各機關單位概算之彙集及擬編,其期間由主計機關定之。逾期未送達主計機關之概算,主計機關得商同該管上級主管機關擬定或由主計機關代為擬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