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各第二級機關單位概算之擬編,應按照各該單位主管機關之施政計劃,或事業計劃,由其主辦歲計人員依據機關長官所擬定之數額及理由編就之。其新擬或變更之計劃超過一年度者,並應附具其全部計劃繼續經費全額及各年度分配數額,會同簽名蓋章,由該機關長官呈送上級機關。
前項第二級機關單位概算應設相當於百分一至百分二之第一預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