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附屬單位預算歲入歲出之應編入總預算部分如左:
一、在營業基金預算,為其歲計盈虧之淨額及資本之增減額。
二、在非營業循環基金預算,為其基金之增減額。
三、在信託基金,留本基金及其他特種基金預算,為政府所入及費用之實數額。特種基金之應有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