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條
直隸於行政院之市政府,每年一月一日前應編定次年度總概算書,呈送國民政府。
國民政府對於前項總概算書之審定程序,準用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總概算書經審定後,應於四月一日前發還各該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