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條
第一級、第二級各機關單位之經費數額,由省政府會議就中央審定之經費總額分配之,其所屬各級機關單位之預算,由各第二級主管機關定之,仍應彙送省政府主計機關編成總預算書,由省政府依法定程序制定預算公布施行,並呈報國民政府。
前項公布,應於六月十日以前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