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條
第三級單位以上各機關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提出追加經費預算。
一、本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因不可避免之障礙,不能依限送達其擬定預算時。
二、本機關或其他所屬機關依法律增加其職務或舉辦新事業,致增加費用時。
三、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四、所辦事業因發生重大變化,致支出超過法定預算時。
五、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上年度之歲出轉入本年度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