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各機關應於預算年度開始前,按其法定預算之經費數額,編造分月行政預算。
各級主管機關應編造本機關之科目別分月行政預算表,第三級以下之機關並應備機關別分月行政預算表,及科目別與機關別之分月行政預算分析表。
[附件八:科目別分月行政預算表(格式)]
[附件九:機關別分月行政預算表(格式)]
[附件十:(七月份)科目別與機關別之分月行政預算分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