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預算案之審議,如有一子案或數子案不能通過,致總預算案全案不能依前條期限完竣時,應於六月五日前送呈假預算於國民政府,其內容如左。
一、恒久經費及原有繼續經費。
二、已經議決之新定繼續經費,其未經議決者缺之。
三、已經議決之歲定經費,其未經議決者暫依現年度之經費,現年度原無此項經費者缺之。
四、未經提議變更之原有收入。
五、已經議決之收入,其未經議決者,除係非經常收入外,暫依現年度之收入辦法,現年度原無此項收入者缺之。
前項假預算經國民政府公佈後,與法定預算有同等之效力,其有效期間,至法定預算公佈日之月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