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國民政府主計處編造擬定總預算書,應分上下兩編,並附預算施行條例草案及其他關係文書
擬定總預算書之方式及編製,除上編第一卷總說明書外,均準用關於總概算書之規定。
前項總說明書,應記載左列各事項:
一、施政方針。
二、施政計劃。
三、財政政策。
四、中央財政最近之經過及其現狀。
五、本預算案與上年度預算不同之點及其理由。
六、國有財產狀況及計劃。
七、國有營業狀況及計劃。
八、國債狀況及計劃。
九、其他重要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