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總概算之核定,歲出方面應按照第一級、第二級及第三級機關單位之概算,決定各門各類之概數,其由不專屬於任何機關單位之基金支出經費時亦同,歲入方面,應按照來源別決定各門各類之概數,如其總額不敷歲出時,由財政部擬具辦法,經行政院呈請國民政府委員會轉送中央政治會議核定之。
前項核定之概數,為歲出歲入之最高標準數額,各機關擬定預算時不得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