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國民政府主計處、歲計局彙集各第一級機關單位之概算,編造中央政府總概算書,稱某年度國家歲入歲出總概算書,呈國民政府委員會轉送中央政治會議核定其概數。
概算之彙集編造及審核第三級機關單位之分概算,應於十月一日以前送達第二級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第二級機關單位之分概算,應於十月二十一日以前送達第一級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第一級機關單位之分概算,應於十一月一日以前送達主計處,國家總概算書,應於十二月十五日以前送達中央政治會議。
凡軍事機關之概算,均以軍政部為主管審核及彙編機關其屬於國民政府及行政院之其他第二級機關單位,應將概算於十月一日以前送達軍政部。
國民政府所直轄之其他部院會之概算,應各按其性質分別由內政部、教育部或其他直隸於行政院之部審核彙編之,其送達之期與前項同。
逾期未送達主計處之概算,主計處得代為擬定或拒絕其編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