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條
縣政府及隸屬於省之市政府,每年二月一日前應擬編次年度總概算書,呈省政府審定。
前項總概算書審定後,應於五月一日前發還各該縣政府依法定程序制定預算,於六月十日以前公布施行,並應呈由省政府彙呈國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