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銀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之銀行擬辦理電子票證業務者,應檢具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規定之書件及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並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銀行發行電子票證所預先收取之款項,應依銀行法提列準備金,且為存款保險條例所稱之存款保險標的。
銀行發行電子票證所預先收取之款項,應依銀行法提列準備金,且為存款保險條例所稱之存款保險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