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發行電子票證之發行機構,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
前項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