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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七條
溫泉法
其他名稱
: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管理法、溫泉建築法、溫泉標章法
溫泉法
版本:民國 99 年 04 月 2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4 月 20 日 修正
民國 92 年 06 月 03 日 制定
溫泉法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裝設計量設備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