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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七條之一
停車場法
其他名稱
:停車管理法
停車場法
版本: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
停車場法
第四章 經營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之一
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
前項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推動輔導、補助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