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劃設或興建之市場、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高架道路、加油站、道路、車站、體育場等公共設施之地下或地上層,應予以整體規劃,並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相鄰之公共設施及民間建築物得合併規劃興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