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籌措停車場營運資金及獎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以提升其經營服務水準,得由左列各款籌措專款,依有關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
一、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
二、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三、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停車場作業基金,其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