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地方政府興建停車場所需資金,得由左列各款籌措,並訂定財務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之:
一、地方政府之一般財源。
二、上級政府補助。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收入。
四、停車場作業基金之賸餘及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