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國際商港管理機關,應設立風訊信號臺,並按規定懸掛國際暴風信號;國內商港管理機構或各級漁業團體,應設置風訊信號臺或標幟桿,並按規定懸掛颱風警報及海上強風特報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