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全國氣象、地震、火山、海嘯、波浪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但軍事建制之氣象機構,因軍事需求所發布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報、警報之統一發布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