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從事氣象、地震、火山、海嘯、波浪等現象之觀測人員,為執行觀測業務,必須進入私有或公有之土地或水面時,應會同當地村(里)長並出示證明文件,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其須進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者,並應預先通知現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