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依船舶法令規定裝置無線電設備之船舶,應依交通部規定裝置氣象儀器。
前項船舶航行於經交通部規定之區域時,應依該部規定,將氣象觀測資料及時提供中央氣象局指定之氣象收聽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