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專用氣象觀測站之觀測資料,除依設立目的自用外,應依交通部規定送中央氣象局。
前項資料,非經中央氣象局許可,不得對外發布。但依其設置目的通知有關單位、發表學術研究性之報告或著作,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