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之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槍砲、刀械或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但因特殊任務需要,經航空警察局核准,並經航空器使用人同意之槍砲,不在此限。
前項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之物品名稱,由民航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