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十二條之六
普通航空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核准之作業項目實施作業。
二、無故在未經核准之臨時性起降場所起降。
三、搭載未經核准之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