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條
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航空器毀損或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