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條之一
設立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以下簡稱活動團體),應先經民航局許可,並依法完成人民團體之法人登記,且其活動指導手冊經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會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始得從事活動。
前項活動指導手冊之內容,應包含左列事項:
一、超輕型載具製造、進口、註冊、檢驗、給證及換(補)證之申請。
二、超輕型載具操作證之給證及換(補)證之申請。
三、活動場地之需求規劃、協調及申請。
四、活動空域之範圍、限制、遵守、空域安全及管理。
五、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及處理。
活動團體之設立許可、廢止之條件與程序、活動指導手冊之擬訂、超輕型載具之引進、註冊、檢驗、給證、換(補)證、超輕型載具操作證之給證、換(補)證、操作與飛航限制、活動場地之申請、比賽之申請、收費基準、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及處理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