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十一條
航空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停止其執業或廢止其執業證書: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未遵守飛航管制或飛航管制機構指示者。
二、飛航時航空器應具備之文書不全者。
三、無故在航空站或飛行場以外地區降落或起飛者。
四、違反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之航空器飛航作業者。
五、航空器起飛前、降落後拒絕檢查者。
六、執業證書或檢定證書應繳銷而不繳銷者。
七、因技術上錯誤導致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者。
八、逾期使用體格檢查及格證、執業證書或檢定證者。
九、填寫不實紀錄或虛報飛行時間者。
十、冒名頂替或委託他人代為簽證各項證書、紀錄或文書者。
十一、發生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或航空器意外事件故意隱匿不報者。
十二、利用執業證書或檢定證從事非法行為者。
十三、因怠忽業務而導致重大事件者。
十四、擅自允許他人代行指派之職務而導致重大事件者。
十五、擅自塗改或借予他人使用執照或檢定證者。
前項各款,於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器製造廠或維修廠、所聘僱之外籍航空人員執行業務時違反者,適用之。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未遵守飛航管制或飛航管制機構指示者。
二、飛航時航空器應具備之文書不全者。
三、無故在航空站或飛行場以外地區降落或起飛者。
四、違反第四十一條之一規定之航空器飛航作業者。
五、航空器起飛前、降落後拒絕檢查者。
六、執業證書或檢定證書應繳銷而不繳銷者。
七、因技術上錯誤導致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者。
八、逾期使用體格檢查及格證、執業證書或檢定證者。
九、填寫不實紀錄或虛報飛行時間者。
十、冒名頂替或委託他人代為簽證各項證書、紀錄或文書者。
十一、發生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或航空器意外事件故意隱匿不報者。
十二、利用執業證書或檢定證從事非法行為者。
十三、因怠忽業務而導致重大事件者。
十四、擅自允許他人代行指派之職務而導致重大事件者。
十五、擅自塗改或借予他人使用執照或檢定證者。
前項各款,於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器製造廠或維修廠、所聘僱之外籍航空人員執行業務時違反者,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