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條之五
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應以目視飛航操作超輕型載具,並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於劃定空域外從事飛航活動。
二、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零四或吐氣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二毫克仍操作超輕型載具。
三、於終昏後至始曉前之時間飛航。
超輕型載具操作人在操作時,應防止與其他航空器、超輕型載具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