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條之一
航空貨運承攬業應為公司組織,並合於左列規定:
一、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
四、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為中華民國國民。
航空貨運承攬業因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