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民航局為促進民航事業發展,維護飛航安全或公共利益之需要,得派員檢查民用航空運輸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民用航空運輸業者限期改善。
民用航空運輸業逾期未改善,或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採取限航、停航或暫停其經營航線之一部或全部等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