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條
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於航空器失事後,依職權向相關機關、機構及人員取得與調查鑑定相關之資料及採取必要之調查行為,並對航空器失事適時提出失事原因報告及改正建議事項,政府相關機關及業者應依其建議改正缺失。
航空器失事調查結果如發現有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其涉有其他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