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航空人員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停止其執業或撤銷其執業證書:
一、飛航逾各項規定標準限制者。
二、飛航時航空器應具備之文書不全者。
三、無故在飛行場以外降落或起飛者。
四、無故不遵照指定之航路及高度飛航者。
五、航空器起飛前降落後拒絕檢查者。
六、執業證書或檢定證書應繳銷而不繳銷者。
七、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