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條
航空器登記、適航檢定給證、飛航、失事調查處理、修理廠所設立、航空人員檢定給證、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設立與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民營飛行場、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等管理規則及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者,民航局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及其附約所訂標準、建議、辦法或程序報請交通部核准採用,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