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者。
二、妨礙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檢查者。
三、登記證書或適航證書及依據本法所發其他證書應繳銷而不繳銷者。
四、執業證書或檢定證應繳銷而不繳銷者。
前項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