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條
航空人員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飛航逾限制者。
二、執業證書及檢定證,應繳銷而不繳銷者。
三、飛航時航空器應具備之文書不全者。
四、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者。
五、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者。
六、航空器降落不受規定檢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