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曾任一千總噸以上船舶之船長一年以上,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其引水考試得以檢覈行之:
一、在某一引水區域內航行十次以上,並在該區域學習領航業務滿三個月者。
二、在某一引水區域內航行六次以上,並在該區域學習領航業務滿六個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