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引水人或船長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之規定者。
二、無意招請引水人,而懸掛招請引水信號,或懸掛易被誤為為招請引水信號者。
三、船長拒絕攜帶引水學習人員者。
四、非引水人而懸掛引水旗,或易被誤認為引水旗幟於船上者,或非引水而使用法令規定之引水船,或易被誤認為引水船之船舶者。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之規定者。
二、無意招請引水人,而懸掛招請引水信號,或懸掛易被誤為為招請引水信號者。
三、船長拒絕攜帶引水學習人員者。
四、非引水人而懸掛引水旗,或易被誤認為引水旗幟於船上者,或非引水而使用法令規定之引水船,或易被誤認為引水船之船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