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引水人發現左列情事,應用最迅速方法報告有關機關,並應於抵港時將一切詳細情形用書面報告:
一、水道在變遷者。
二、新障礙物於航行時有妨礙者。
三、燈塔、燈船、標桿、浮標、及一切有關航行標誌之位置變更,或應發之燈號、信號、聲號失去常態或作用者。
四、其他商船有遇險者。
五、商船違反航行法令規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