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引水人引領商船航行,或在港內移泊或用繩索攜帶商船時,船公司或船長均應分別給予引水費。
引水人經應招後,其所引商船,無論航行與否,船公司或船長應給予引水費,如遇特殊情形需引水人停留時,並應給予停留時間內之一切費用。
前二項引水費率由引水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