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引水人執行業務時,其所乘之引水船,應懸掛國際或本國通用之引水信號,夜間並應懸掛燈號。
引水人離去引水船時,應將引水信號或燈號撤去。
前二項之規定,於內河引水人不適用之,內河引水人執行業務時,所用之信號或燈號,由引水主管機關定之。
引水人離去引水船時,應將引水信號或燈號撤去。
前二項之規定,於內河引水人不適用之,內河引水人執行業務時,所用之信號或燈號,由引水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