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條
從事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時,應依航港局核准之作業計畫施工,不得損害港灣航道各項設施或影響船舶航行安全。
前項作業未能如期完工,應於期限屆滿七日前敘明理由,申請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