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船舶入港至出港時,應懸掛中華民國國旗、船籍國國旗及船舶電臺呼號旗。
前項船舶電臺呼號旗,非將入港報告單檢送商港管理機關後,不得降下。
船舶入港報告單,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檢送商港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