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船長於本航次航路上發現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新障礙有礙航行者,應於入港時即行報告商港管理機關。
在商港區域內及其附近水域發現有礙船舶航行之新生沙灘、暗礁、或其他障礙物,主管機關應隨時公告,並以標識顯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