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交通部為管理國際商港,於各港設商港管理機關。
國內商港,由各省(市)政府設管理機構管理。
商港區域內劃設之各種專業區及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或專設機構管理經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