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國際商港之指定,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商港區域與管轄地區之劃定,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輔助港亦同。
國內商港之指定,由各省(市)政府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後公告之;商港區域與管轄地區之劃定,由各該省(市)政府報請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核定之。
國內商港之指定,由各省(市)政府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後公告之;商港區域與管轄地區之劃定,由各該省(市)政府報請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核定之。